一个国家是否强大,表面看是它的军事势力。如果我们就此得出结论说,军事势力强大了,国家就强大了。这个结论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历史上以弱胜强的例子实在太多。一个国家是否强大,我们能直观感受到的是它的经济实力,如果就此得出结论说,GDP排名前列,国家就强大了。这个结论也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它将表象当成了实质。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清帝国的整体经济实力远超英国,却没能取得战争的胜利。英国人的坚船利炮只是表象,更深层的原因却在表象之后。
有人说,英国的强大是因为它经历了工业革命,没错。但问题是,工业革命为什么会发生在英国?这是有原因的。探寻这当中的原因,有利于我们在当今时代做出正确的应对。
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前,经济实力比不上荷兰、西班牙这样的海上霸主。但工业革命之后,英国的整体国力得到迅速提升,成为当时世界第一强国。促成英国走向辉煌的,不是他们制定了什么宏伟远大的计划,也不是他们唤醒了某种民族精神。他们之所以能在经济上一路向上走向巅峰,可以说是由一部法案的颁布所引起的。这部法案就是1623议会通过的《垄断法》,通过法律形式将某项技术的制造和销售的垄断权授予某个具体的发明人,以保护发明者的利益。不要小看这一法案,它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知识产权拥有者,能够通过他的知识获得应有的收益,这对英国的经济飞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法案的要点是,创造发明人一旦获得某项发明的专有权,也就获得了对该项发明的生产和销售的垄断权。任何在他之后的人想使用该发明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都必须获得专利拥有者的授权。有偿授权还是无偿授权,由专利拥有者说了算。如果你想偷偷使用别人的专利,没门,国家会出面干涉,让你输得一败涂地。法案的颁布,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创新热情,从而加速了产业的大变革。
进入二十世纪,通过专利保护发明者的财产权利,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事情。即便在以集体主义著称的前苏联,发明人虽然不能从发明中获得任何收益,但国家会颁发写有发明人姓名的证书,以承认其发明者的身份。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跨越国家,成为世界性的保护对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所发起的国际公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等条约的出台,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英国议会通过《垄断法》的时候,正是中国大清国正式建立的时候。下面要讲的瓦特的故事发生在《垄断法》实施一百多年之后的18世纪中期。当时的中国正经历了两波文字狱高潮,中国人的言论不再有思想,想象力不再有翅膀。人们说话行文异常小心,弄不好就会引来杀生之祸,落得满门抄斩的下场。
与之相反,此时的英国思想界非常活跃。洛克,休谟,亚当•斯密,这些影响了一个时代的人物就生活在那时的英国。思想的活跃必然带来创新激情。当个人的创新可以被当着私产由法律进行保护以来,各种创造发明层出不穷。我们今天所说的“知识改变命运”,“靠创造发明发财”的故事,在那时的英国已经不是神话,而是真真实实的现状。它鼓舞着人们大胆想象、努力行动、敢于创新。
1769年4月的某一天,一个编号为913的专利的出现,改写了世界工业的历史。该专利全称为“一种减少蒸汽机蒸汽和燃油消耗的新发明”,发明人为詹姆斯•瓦特,专利保护期14年。
有了专利,不一定就能发财,还得把专利变成产品出售才能有钱可赚。制造产品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从哪里来呢?瓦特四处游说,终于说动了卡伦钢铁厂控股老板约翰•罗巴克,愿意投资蒸汽机改良发大财。但不幸的是,蒸汽机样品还没制造出来,罗巴克的公司就被“发大财”的梦想搞得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可见创新不是一条好走的路。几经周折,伯明翰制造商马修•博尔顿买下了罗巴克在蒸汽机当中的份额,继续投资瓦特。在他看来,瓦特的蒸汽机大有可能进入工业制造业的每一个角落。一旦产品上市,绝对能赚得盆满钵满。瓦特经历了十来年的潜心研究之后,终于在1774年,制造出了第一台改良型蒸汽机。但这却消耗了6年的专利保护期。蒸汽机要进行量产,还需要时间。如果再拖几年,还能靠专利赚钱吗?根本不可能。因为过了专利保护期,谁都可以生产改良蒸汽机,用不着向专利拥有者缴纳任何费用。
法制的社会总要依法办事。如果没有《垄断法》,瓦特多半不会劳神费力去创新搞什么蒸汽机,待在大学里当他的教具修理工就衣食无忧了;如果没有《垄断法》,博尔顿也不会投资搞什么蒸汽机,做他的铁皮玩具生产他的铜纽扣同样能够赚得笑逐颜开。但是,只因为有了《垄断法》,他们就有了赚大钱的想法和机会。然而,等他们消耗了大量资金,把产品搞得可以上市销售的时候,专利保护也差不多到期了。
这怎么办?为了不让十年的努力付之东流,不让眼看就要到手的财富化为乌有,瓦特和博尔顿能够想到的也只能是依靠法律。于是他们多方奔走,说事实讲理由,最终说服国会,通过了《瓦特火力蒸汽机专利法案》,将他们的专利延长到了1800年。在这延长的17年里,他们靠着专利的保护,心安理得地坐享其成。
也许正是他们坐享其成大割韭菜的这17年,让人意识到,1623年颁布的专利法案很不完善,它虽然鼓励了创新,同时又阻碍了新技术在现有发明中的后续运用。还有学者甚至认为,瓦特和博尔顿利用专利坐享其成的做法拖延了工业发展的进程。经过这一番不同思想不同观点的碰撞和讨论,也促使后来的专利法更加完善。
备注
最早,专利是指君主授予某人一项特权。后来,专利是指因创新发明而授予某人以某种权利,使之能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享有专利对象的独占权。专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它可以给专利权人带丰硕的收益。专利法的设立,还有一个意义,就是鼓励发明者公开他的发明,使更多的人能够掌握这种知识。目前,我们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而文创正是这样一系列权利在产品开发和销售中的集中体现。个人(包括法人)的知识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文创就不会有什么前途。
1623年英国通过《垄断法》,确立创新发明者的专属权益之后, 1710年又颁布了安妮法令,承认著作者权利;再其后,1790年美国颁布《专利法》。1791年法国《专利法》出台,1793年法国著作权立法。1852年,英国颁布《专利法修改法令》对原有专利法进行了全方位调整和完善。
与此同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也浮出水面。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1982年中国《商标法》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